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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》施行

2016-10-13 21:05:00来源:大连日报

  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,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《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》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已分户房屋暂停用热,用户需携带身份证、房屋产权证明,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,签订暂停供(用)热协议。

  未分户房屋申请暂停用热,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、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、作业费用,每处裸露立管80元(包括恢复用热费用),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。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,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,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。

  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,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停供措施,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、材料、人工等费用。已分户房屋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,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,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。

  暂停供(用)热协议的有效期至用户恢复正常用热终止。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。未分户房屋恢复用热,用户需携带暂停供(用)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。已分户房屋恢复用热,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。(记者吉存)

编辑: 张四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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